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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对延边教练金光洙山西教练丁哲处罚决定
2006-07-19 09:57

  足纪字(2006)12号

关于对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三轮第73场延边足球俱乐部队与成都足球俱乐部五牛队的比赛于2006年7月15日在吉林省龙井市海兰江体育场进行,当比赛进行至第30分钟时,延边足球俱乐部队助理教练员金光洙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并对裁判员进行指责、辱骂,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在南昌市八一体育场进行的第十三抡第78场江西南昌八一衡源足球俱乐部队与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山西沃森路虎队的比赛中,当比赛进行至第73分钟时,山西沃森路虎队助理教练员丁哲和9号运动员陶鹏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并对裁判员进行辱骂,丁哲还推搡裁判员,助理教练员丁哲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9号运动员陶鹏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做出如下处罚:

  一、 停止延边足球俱乐部队助理教练员金光洙进入运动员替补席3场(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四轮、十五轮、十六轮),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 停止山西沃森路虎队9号运动员陶鹏比赛3场(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四轮、十五轮、十六轮),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 停止山西沃森路虎队助理教练员丁哲进入运动员替补席6场(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四轮、十五轮、十六轮、十七轮、十八轮、十九轮),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各俱乐部(队)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等文件,加强对本俱乐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证联赛的顺利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编校:guoyuan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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