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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都谢菲联俱乐部教练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2008-05-07 17:35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04号

关于对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教练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金威啤酒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六轮第47场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队与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2008年5月2日在天津泰达体育场进行。在比赛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队教练员黎兵对本场比赛的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公开指责当场裁判员,违反了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停止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队教练员黎兵进入替补席3场(中超联赛第七、八、九轮),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希望各俱乐部(队)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教育,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判罚,营造良好的中超氛围,为08奥运在中国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八年五月六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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